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为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早在2012年3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湿地保护较早的地方性法规之一,为国家湿地保护立法进行了先行探索。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出台,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2024年9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全面对标对表《湿地保护法》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湿地保护体制机制,努力解决湿地保护实践工作中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同时,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专章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突显了鄱阳湖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条例》的深入实施将为赣鄱湿地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全国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的“江西经验”。
结合材料并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知识,分析地方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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